
一般而言,常見的無形資產有專利權、著作權、商標、特許權、客戶名單、通路…等,然並非所有項目均可在會計上被認列為無形資產,依據37號公報「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」規定無形資產必需同時符合下列特質:具有可辨認性、可被企業控制、具有未來經濟效益、該資產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及成本能可靠衡量等條件,始能認列為無形資產。
一般進行無形資產評價時,除必需遵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佈之評價準則公報外,尚需遵循相關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,例如25號公報、37號公報等。若報告使用者為國外公司,尚需考量國際會計準則公報或美國會計準則公報。
在進行無形資產評價前,首先要確認評價目的、價值前提等,並遵循相關準則公報之規定,依據不同標的特性選擇適當之評價方法。
常見的評價目的有財務報導目的、交易目的、投資目的、訴訟目的等,價值前提係指對評價標的所處環境所作之假設前提,例如繼續經營下、清算等,價值標準則有公平市場價值、公平價值、投資價值等。
根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評價準則公報第四號評價流程準則,其中指出一般常用的無形資產評價方法有市場基礎法、收益基礎法及成本法等三大類,每一種評價方法理論基礎皆不同,必須要考量前述各項因素,決定最適當之方法,才能允當表達無形資產之價值。
我們能提供以下評價服務:
1.因應國際會計準則(IFRS)之公平價值評價服務
2.專利權價值評價服務
3.商標權價值評價服務
4.著作權價值評價服務
5.電腦軟體價值評價服務
6.行銷通路/特許代理權價值評價服務
7.技術/經營團隊價值評價服務
8.企業整體/部門價值評估
9.商譽價值評估
10.商譽/無形資產減損測試